警察能把駕駛帶到醫院強制酒測的法源依據來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要注意的是,本條之適用前提是駕駛有肇事。如果是一般攔查,駕駛人拒絕酒測並不能強制酒測。
實務上警察就可以依照本條把駕駛帶到受委託的醫院來抽血或驗尿,檢查酒精或藥物濃度。
(其實本條已經逾越了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的規定,但這邊先不討論)
以下是我的意見:
- 以醫師的角度而言,只要有適應症而病患沒有明示反對,當然可以驗。告知同意並不需要鉅細靡遺到每一個檢驗項目,就算事後病人來盧說沒事先告知也不用理他。至於「害他」不能申報保險,那更是荒謬,保險不賠是因為喝酒開車,喝酒開車是事實,本來就不能申報保險,跟醫師沒有關係
- 以法律的角度來說,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警察可以強制將駕駛移到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抽血,這時候病人反對也沒用,但如果病人反抗,小弟建議讓警察來壓制。
- 最後,以刑事證據的角度來說,個人認為這樣的抽血結果,證據力存疑。之前就有判決1和新聞2,因為血液酒精濃度可能有偽陽性的問題,駕駛人雖然酒精濃度有超過但仍然無罪。而且駕駛人也可以爭辯消毒時有用酒精,甚至爭辯有掉包血液樣本或檢錯檢體的可能性。所以小弟認為比較好的方式是,醫院幫忙抽血,抽血過程全程錄影,抽到的血液樣本馬上封裝,交給警察讓公家的檢驗機關來處理比較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