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診斷書相關的法律問題

原則上不能拒絕開立診斷書:


醫療法§76: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醫療法施行細則§53:(前半)
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掣給死亡證明書。⋯⋯
醫師法§17: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家庭暴力防治法§52: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7: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甲種 vs 乙種診斷書:法律效力一樣


部分醫院的診斷書分甲種和乙種診斷書,號稱訴訟用甲種診斷書價錢由400至5000元都有,是乙種診斷書的100至200元的數倍至數十倍不等。其實在訴訟上的效力是一樣的,根據高等法院七十八年菁文廉字第00530函復衛生署:
「本院暨所屬法院審理傷害或其他刑事案件所需之診斷書,經查尚無規定甲種診斷書始為合法證件情事。」
就算乙診上蓋了非訢訟用章還是可以拿去訴訟用的,如果法院在訴訟上有疑問,會發文到醫院調病歷、請醫師說明、甚至傳醫師到法院當證人。

診斷書在訴訟上效力:可主張為業務上文書而有證據能力


診斷書屬於傳聞證據,我國刑事訴訟上採傳聞(排除)法則,除法律規定以外,原則上排除。在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有相關規定

刑訴§159-4: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而一般的醫院診斷書,可以主張第159-4條的第二款或第三款認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但一般人被被他人毆打或車禍受傷至醫院就醫,向醫師說明經過,關於此部分,若醫師記載「依○○○主訴遭人毆打⋯⋯」。若病患為被告以外之人,則此診斷證明書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應屬傳聞證據,並且亦非刑訴法第一五九條之四的特信性文書。1

實務上亦同此意見,認為若診斷書為針對特定目的而開立者,屬傳聞證據且不符特信性文書之要件,不得作為證據。「醫院診斷證明書係病患就診或就醫,醫師就其診斷治療病患結果,所出具之證明書。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之交付。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病患如純為查明病因並以接受治療為目的,而到醫療院所就醫診治,醫師於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對該病患所為醫療行為,於業務上出具之診斷書,屬於醫療業務上或通常醫療業務過程所製作之證明文書,自該當於上開條款所指之證明文書。如為特定之目的(如訴訟之用)而就醫,醫師為其診療,應病患之要求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因其所記載之內容,具有個案性質,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不符上開條款所稱之特信性文書要件,自不得為證據。」2

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禁止,即尚不能排除其證據能力,至其證明力則參酌其他之佐證等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以利於追求真實之發現。3


Reference:
1. 張熙懷、葉建廷,我國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
2. 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 判決
3. 台灣最高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 123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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