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金卡的代價

最近因為華航推出以下的「華航空中愛心醫療專案」,引起很多爭議。




以下是我的看法:

醫師對危急病人有急救義務

依醫師法第 21 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本條規定的是醫師對危急病人之急救義務,如果在飛機上遇到緊急醫療狀況,醫師僅義務前往幫忙,無收取任何代價。此時,醫師所做之作為,屬於「好意施惠」或民法上「無因管理」,依民法第2201,其注意義務得以減輕,要成立醫療過失是不容易的。但一旦接受「華航空中愛心醫療專案」,醫師受有代價,此時注意義務不會減輕,要成立醫療過失就容易得多了。

緊急醫療救護法無法提供保護

有人會說,不是有「好撒馬利亞人法」嗎?不能免責嗎?
我們來看看法條,所謂「好撒馬利亞人法」指的是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
I.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II.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看第一項,本條文並沒有說完全免責。條文規定的是適用民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而不是完全免責。民刑法之緊急避難分別規定在民法總則和刑法總則,我們來看看民刑法之相關規定。

刑法第 24 條: 
I.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I.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150 條:
I.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II.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雖然條文不太一樣,但要件是一樣的。要先有緊急危難,行為人為了避免此危難所為之行為,不罰/不負責,但不能過當。

所以醫師急救病人,為了急救所為之行為,是不罰/不負責的。例如因急救需要剪衣服、壓胸致肋骨斷裂等,這時可主張緊急避難而免責。但醫療行為若有過失,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認為「好撒馬利亞人法」能完全免責的,那真是太天真了。依照維基百科2,各國的「好撒馬利亞人法」也不是完全免責,在德國甚至規定不急救是違法的。

那要怎麼做?

正如李尚醫師所說,這就有如捐血。我們在這過程所付出的,遠遠不如所得到的。看這次事件各醫師的反彈就知道,這個華航的專案恐怕會有反效果。Vohs等人在2016年文章顯示,金錢的給與,反而會降低人提供幫助的欲望。



我相信大部分急診科醫師心中還有那一股熱血,遇到狀況還是會出手的。遇到緊急狀況會去幫忙,那是急診科醫師的熱血,是「想去的」,如果變成是「要去的」,那就不一樣了。

  1. 民法第220條:「I: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II: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2.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好撒馬利亞人法
  3. 美國各州的好撒馬利亞人法比較:https://recreation-law.com/2014/05/28/good-samaritan-laws-by-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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