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可能會面對的法律責任會有三種:
一、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以下先談刑事責任。
刑法:是規定什麼是犯罪及對犯罪行為處以何種刑罰的法律。
因為有以下優點,病家在面對醫療糾紛時常採刑事訴訟:
- 由檢察官負責偵查,原告方面可免去舉證的困難,也不一定要請律師。
- 若附帶民事賠償可免繳第一審裁判費,對原告來說可節省支出。
- 醫護人員容易因恐懼而和解。
但醫療糾紛採刑事訴訟對病家來說也可能會有以下缺點:
- 根據刑事訴訟法,原告不可閱卷,對訴訟上爭議不利。
- 若附帶民事賠償只可省去第一審裁判費,對整個訴訟過程來說只算九牛一毛,若委任進行訴訟,可能會得不償失。
- 刑事訴訟採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主義,對犯罪認定比較嚴格,原告方較難勝訴。若刑事訴訟敗訴,有可能影響民事訴訟之結果。
-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只有在起訴後,才能提起,一旦偵查階段稍作施延,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將可能因罹於兩年時效而消滅。
在醫療糾紛可能會面對的刑事責任包括:
業務過失傷害罪:(刑§284前半)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刑§284後半)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致死罪:(刑§276 第二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其中有否重傷並不是病患或醫師說了算,刑法有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刑§10)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事訴訟可能面對的刑罰:
主刑:
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 醫療糾紛如果被判刑,通常判這種。
拘役、罰金
從刑:
沒收、褫奪公權、追徵、追繳或抵償除特殊狀況之外,醫療糾紛時醫師的刑事責任通常會是過失行為。
故意犯及過失犯(刑§14)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除了做某種行為可能會違法,不做某種行為也可能會違法,就是刑法上的不作為犯。
作為犯及不作為犯(刑§15)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阻卻違法事由
醫療行為都帶有傷害性質,所以在刑法的觀念上,醫療行為都有刑法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但正常的醫療行為,亦會有阻卻違法事由而不違法。阻卻違法事由可分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有法律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規定在刑法第21到24條,其實還有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但醫師在執行醫療行為時,不太可能會有正當防衛之適用。其包括:
刑§21:依法律之行為
刑§22: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但不可單獨作為醫師阻卻違法的要件。
刑§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無法律規定但社會倫理所容許的正當理由。
阻卻違法的事實承諾:如經病患事前同意,急診醫師為傷患縫合傷口。
阻卻違法的可推測承諾:如急診醫師為意識昏迷病患縫合傷口,雖未經事前同意,但一般人在同樣情形下會同意。即使病患事後不同意,並不影響其阻卻違法性。
等價義務衝突:以不作為實現構成要件。如同時有兩位病患急救,若救A則B死,反之亦然。醫師若救A,對B可主張等價義務衝突而阻卻違法。
如果被告了會怎麼樣呢?因為這篇寫太長了,留待下一篇再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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