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刑事訴訟

上次講過醫療糾紛可能面對的刑責,如果真的被告會遇到什麼情形呢?

如果病家要提刑事告訴,一般都會採公訴方式,只有少數情況會採取自訴方式。

公訴:係檢察官代表國家所提起之訴訟,即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自訴:係指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所提起之刑事訴訟。犯罪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惟無論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均須委任律師行之。
根據研究報告1顯示,自訴有以下特性:

  1. 定罪率較低
  2. 被告人數較多
  3. 案件類型: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

不管在刑事訴訟法修法前後,自訴比例都比一般刑案

ps: 原本自訴並沒有強制委任律師代理,容易造成濫訴。所以在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時,規定自訴應委任律師代理2,以求讓自訴可以在律師把關之下,減少濫訴
以下引用自劉邦揚的研究論文:
"⋯⋯在這些已經透過法院進行審判並且做成判決的案件當中,其實有大多數的案件都帶有情緒化的色彩⋯⋯"
"⋯⋯被告人數越多者則越有可能提起自訴的現象,自訴人意圖使被告受到刑事訴訟程序牽絆的可能性並不低,加以此類案件的定罪率不佳,再輔以學術界與實務界對於自訴案件有濫訴可能的批評,本研究所發現的這個現象,極有可能是自訴人欲以同時對於多名被告進行自訴的方式,用以宣洩其不滿的情緒⋯⋯"

如果病人真的要告

若病家決定要採取刑事告訴,可向管轄地之警察局提出告訴或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訴狀。若要按鈴申告,則不需提出告訴狀,僅需至地檢署法警室刑事報到處窗口辦理,俟受理後,由內勤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訊問,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接下來會先進入偵察程序,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會傳訊告訴人、證人、被告。原則上偵查不公開,但律師可以陪同。
醫療糾紛大多會送鑑定。鑑定時間長短不一,目前聽說至少一年。
當偵察結束之後,檢察官可能會採不起訴緩起訴起訴
不起訴:因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理由,所以不起訴。緩起訴:就是暫不起訴的意思。檢察官可以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來作出此判斷。

但不起訴或緩起訴不代表已經結束了,病家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七天內聲稱再議

重點是再議次數沒有限制,北榮這個case就再議了四次。

若原告聲稱再議被駁回,可以付審判。這種方式的成功率就比較低。

如果被檢察官起訴或被原告聲稱再議/交付審判成功,就會進入審判程序。關於審判程序,留到下一篇再寫。



Reference: 


  1. 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論文
  2.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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