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這次講的就是跑法院的流程
先看下面的流程圖:
上兩次講的其實就是這個流程圖上方的部分,這次要講的主要是左下的部分。
如上圖,台灣的刑事訴訟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
但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所以如果病人沒死,只會到第二審。
不管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原告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都在地方法院開始第一審。
第一審:
被告所在地/犯罪行為地的地方法院刑事庭,一般會在醫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一審是事實審,主要的任務在認定事實,因此第一審的重點通常在於原、被告(檢、辯)雙方的舉證和言詞辯論。1
當事人對於法院的判決有不服者,可以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之法定上訴期間內,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審法院,即為上訴。
第一審法院和第二審法院會先對上訴做合法性審查,若不合法可駁回,若合法則進入第二審。
第二審:
也是事實審。流程大致同第二審,若病患還活著,這就是最終戰場。第三審:
若一開始起訴的是業務過失致死,可上訴到第三審。
第三審是法律審,一般不經過言詞辯論。必須第二審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上訴第三審。2,3,4
經過審判程序後,法官會做出判決,可能會:
無罪判決有罪判決:通常會判緩刑或易科罰金,真的要坐牢的很少。
Reference: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